一、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會計科96年7月30日通告)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的學生,使其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照顧對象:限本校就學之在學學生(含進修學校)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使其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非屬上述家庭之學生,但需要協助方能使其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三、實施期程:自96學年起實施 四、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學產基金挹注: 1.96學年度由教育部學產基金挹注經費,作為學校開戶費用,其挹注標準及數額依教部頒佈標準為核。 2.學產基金挹注經費撥款程序: (1)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由教育部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再轉撥學校。 (2)國立高中職、國中、國小,以及台灣省私立高中職:由教育部撥付學校。 (二)校友、家長、校內外善心人士捐款: 1..學校於網站設置網頁,公佈相關訊息,如:捐獻善款之需求性、急迫性或個案事實、捐款帳號、捐贈收據及取得方式、聯絡人、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訊息。 2..欲捐款者得指定捐款之用途,並可自學校網頁獲知相關訊息。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費補助。 (四)其他:如;學校舉辦愛心義賣所得款項、無法處理之拾金不昧款項等。 五、設立專戶 (一)由學校另行開立專戶儲存經費,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二)專戶名稱:桃園市私立新興高級中學教育儲蓄專戶 (三)學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應予滾存下一學年度繼續使用。 六、捐款用途與補助標準 (一)學校所獲捐款用以補助前述照顧對象,使其順利就學。捐款為指定用途者,則依其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捐款若有滕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學生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由學校校務會議公開訂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七、行政組織 學校成立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依新興高中推動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相關事宜會議),蓄戶督導管理小組(以下稱督導小組)。督導小組設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委員為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會計主任、訓育組長、研發組長。負責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經費籌措、管理、動支及與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八、經費動支程序 (一)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表(如附件:新興高中教育儲蓄戶急難救助金申請表)提案,經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家長發現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提案,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加註訪視情況。 (二)經費籌措、存管、提案審查、補助標準、動支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校務會議公開訂定之。 九、捐款者之褒獎: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表揚之 (民國88年06月29日修正) 十、徵信 (一)建立專屬網站或網頁,並於其上公佈學校接受本案捐款之需求性、學校專戶帳號、各界捐款芳明錄、捐款可節稅等相關事項,建立各界發揮教育大愛之管道。 (二)每學年度學校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信。 (三)公告內容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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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個人、團體或法人捐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教育事業者,除法令另有褒獎規定外,依本辦法獎勵之。 第2條 捐資給獎標準如左: 一、捐資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新台幣五百萬元者,頒給獎狀。 二、捐資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新台幣一千萬元者,頒給銀質榮譽章或銀質獎牌。 三、捐資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金質榮譽章、金質獎牌或匾額。 獎狀、榮譽章、獎牌及榮譽章證書之格式分別如附件一、二、三、四。 第3條 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頒給獎狀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討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向左列主管機關申請給獎: 一、其受捐資單位屬地方管轄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給獎。 二、其受捐資單位屬中央管轄者,由教育部給獎。 第4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應頒給榮譽章、獎牌或匾額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報請其主管機關層轉教育部核獎並公開表揚之。 第5條 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累計達同條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得另頒榮譽章、獎牌或匾額,其捐資經另頒榮譽章、獎牌或匾額者不得再行累計。 第6條 經募捐之金額超過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得比照各該款規定給予獎勵,但募捐為其職務上應有之工作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7條 以不動產或動產捐資者,應按當地時價折合新台幣計算。 第8條 外國人捐資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其獎勵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教育部會同外交部核辦。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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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條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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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高中推動教育儲蓄專戶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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